物流公司不慎將客戶托運的價值5萬元的裘皮大衣丟失,但就因沒有保價,物流公司僅愿意賠償400元錢。沒保價就可以不按照貨物損失賠償嗎?對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判決指出,客戶有證據能夠證明貨物價值,即使沒保價也應獲原價賠償。
2012年9月29日,杜某將批發價格為5萬元的高檔裘皮大衣交付給恒通新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40元運費后,該物流公司出具了托運單。然而多日后,收貨人告知杜某裘皮大衣一直未收到。杜某詢問物流公司后得知,裘皮大衣在托運過程中丟失了。由于雙方對賠償價款無法達成共識,杜某將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流公司認為,杜某對貨物未保價,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約定運費的10倍,即400元進行賠付。
庭審中,杜某提交了載明托運貨物名稱為服裝、數量1件,運費40元的貨物托運單,標價為5萬元的銀聯簽購單,發貨詳單等證據,并找來了證人,以此證實托運貨物價值為5萬元。
近日,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物流公司賠償杜某貨物損失5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與杜某之間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履行將貨物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造成丟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杜某雖然對貨物未進行保價,但她提交了充分證據,證明托運的裘皮大衣實際價值為5萬元,所以物流公司理應按照杜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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