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貨運輸車輛裝載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同時規定,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當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對于不按規定執行,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指出,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有以上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客貨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
1)運輸車輛的安全要求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在營運前到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領取道路運輸證,并隨車攜帶。運輸車輛過戶、轉籍時,應當到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技術檢測。
2)旅客運輸安全運行要求
各級政府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旅客運輸的安全運行都有一般性的規定,其主要的宗旨可以如下闡述。
客運班車、旅游客車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站點和班次運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運。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標明的日期、車次、地點運送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更換車輛、停止運行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的車輛運送,不得違反規定超載運輸。
出租汽車和客運包車應當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路線行駛。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因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車。不得攜帶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因旅客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車輛、設施等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使用貨車或者拖拉機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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